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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全国两会】杜卫—关于设立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教学人员教育培训资格证书,实现持证上岗的建议

来源 : 杭州师范大学 党委统战部     作者 : 统战部     时间 : 2022-03-08

全国两会

2021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明确提出“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规范校外培训、推动行业健康发展,既是社会共识,也是“双减”政策施行的主要目标。作为学校教育的补充,校外培训机构同样承担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确保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至关重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2021年9月,教育部、人社部联合印发《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准入门槛、行为“红线”,在结构上要求“校外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数的50%”,要求非学科类机构教师“从事按照非学科类管理培训的须具备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杜卫

长期以来,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缺乏有效监管,在教师配备及教学质量保证上有较大短板。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教师资质良莠不齐。由于长期以来未对此类教师资质作出规范,培训机构教学质量和教学评价难以有效保证。以浙江省为例,目前全省非学科类培训机构近3.1万家,是全省中小学的6倍左右,从业人员近24万人,机构教师约17万人,取得教育部认可的《教师资格证》的人数比例不足20%。

二、资质证书五花八门、未统一规范。部分教师取得的协会从教资格证,大多由社会组织或培训机构颁发,本身就不具备合规性和合法性,缺乏权威性,无法得到社会广泛认可,不能作为相关从业人员的准入依据。

三、传统《教师资格证》无法涵盖所有非学科类培训科目。《教师资格证》根据学校教学科目设置。与传统学科类科目不同,非学科类培训具有“小而精”、变化快的特点,部分培训科目(如戏曲曲艺)对应的教师难以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

为此建议:

一、建立教育培训资格证书制度。明确面向学龄前和学龄儿童的培训活动属于教育活动,从业人员必须获得教育类资格证书方能上岗。建议教育部在现有教师资格证书基础上,增加覆盖面广的教育培训教师资格证书。非学科类教育培训机构专业从业人员准入制度,要求专兼职专业培训人员必须持有教师或“教育培训师”资格证书上岗。

二、把教育类教师资格证书作为非学科类培训机构专业人员准入资质。两年内,面向学龄前和学龄儿童的培训机构专业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教育类资格证书才能入职或兼职。

三、加强培训教育。推动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定从业人员培训大纲,开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和有关政策培训,对从业人员定期开展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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